问题 | 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时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
释义 | 目前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美机构需要的资质: 1、开办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其诊疗科目当中需要登记有医疗美容科及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3、从事诊治的人员具备医师资质。 4、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5、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6、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负责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创办医美诊所的负责人,要获取医美资格证还有执业医师证,只有获得这两个证件才能符合经营的要求标准,人证合一才能符合审批要求,对于想要创办医美诊所的朋友来说。 一定要具备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否则是不具备法律许可的,医师证和医师资格证都要符合法律审查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医美机构的品牌。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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