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遗嘱到底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合法的遗嘱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会导致按照遗嘱内容处分遗嘱人遗产的法律后果。不同种类的遗嘱效力有所不同,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等问题能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公民在立遗嘱时,不管选择立哪种形式的遗嘱,都要按照其相对应的程序和条件来订立,否则即使立了遗嘱,也可能会无效。 二、民法中对遗嘱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遗嘱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并不是所有的脑梗病人精神意识都是不清醒的,当事人也可能在病发前就订立好了遗嘱,或者让他人代写遗嘱。整体而言,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立遗嘱人是脑梗病人就绝对是无效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 三、遗产继承的几种法律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因这种继承制度的特点是各类继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额,亦称份额继承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依据此条规定,遗嘱继承可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3、遗赠继承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及以外的个人,而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国家、集体单位,而且,受遗赠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同时,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2)、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4)、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7)、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法律规定。 4、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订约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按照协议,公民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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