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
释义 | 公共维修资金收费标准如下: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五十八元一平方米交存;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六十六元一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一百一十八元一平方米交存。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交纳,各地政策不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商铺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商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五率至八率;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二率至三率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拥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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