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旅游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首都资源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1、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2、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3、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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