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几个? |
释义 |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保护三条红线是指:生物多样性保育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由省环保厅自然处统一受理该类申请事项,并采取集中委托的形式,其计划制定具有强制约束性、系统完整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协同增效性等特征。具体的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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