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沧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拆迁注意事项: (一)认真阅读公告内容。 (二)确定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合法的拆迁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证书及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