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的政策,但是只是对取消之后的生育政策有效,而不具有溯及力,之前已经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不能退回。 自2016年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第二个子女予以提倡。但是,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国策,法不溯及既往,在2013年,依然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得退还。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