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密切联系 主要表现在:一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二是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或许正是由于终极目的的统一性和行为的关联性,个别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我国台湾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管是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还是使竞争无法展开的市场结构,以促进竞争自由,或者说使自由竞争得以实现,为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提供一个舞台;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异主要在于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时候是交叉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二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