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司法》规定,用非货币出资的,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且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出资的财产类型不同交付财产的方式如下: 一、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 二、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 三、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