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本息的实际数额。由于职工按规定缴存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实际数额是变动的。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贷款受理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个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缴存登记表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缴存登记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单位在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一)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职工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二)确定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额。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1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单位按规定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开户审批书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委托经办银行。银行收到单位报送的缴存登记表、清册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明细账,将缴存登记表盖章后退给单位一联,送达管理中心一联。 法律客观: 针对有购房者提出的是否“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为零,那么公积金贷款额度即为零”的疑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是根据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来计算的。目前,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可以到52万元;AA级的可上浮15%,可以到46万元。本市计算购房者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月收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月至少扣除400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同时,具体贷款额度和年限,必须同时满足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的要求。例如,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元,缴存比例为8%,配偶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元,缴存比例为8%,申请贷款期限为10年,购买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总价为40万元,那么,您最多可以贷款33万元。此外,目前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对提前还款做了这样的规定:一般来讲,提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所以违约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但目前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并没有这种规定,而是同意提前还款,具体规定为:在您还清当月的本息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本金在偿还后不再计收利息。如果您不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话,那么提前偿还的部分贷款额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少是1万元。剩下的贷款额度您可以选择在贷款期限不变的条件下,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或在每月还款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缩短贷款的期限。据了解,购买自用住房,可以支取公积金,但累计支取金额不能大于总购房款。如果您是贷款买房的话,在购房后,您还可以按季或按年支取公积金。但有一点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当您支取公积金时,至少要在您的公积金账户上保留一个月的缴存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