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并且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