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修缮的费用,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需要维修存在过错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但是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来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但是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述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