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法定名称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用自己的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 。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