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办房产证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原件申请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