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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指定的负责处理危害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指定人选的范围包括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在确定人选前,行政长官可征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也将被终止资格。
    法律依据: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必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制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由推选委员会选出,该委员会由 400 名社会不同界别的人士组成。董先生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就职,任期五年。
    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上任的第二任行政长官将由 800
    名来自四个不同界别人士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体现了这些宪制规定,并使这些规定得以在本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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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