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公司挂名的财务负责人,不论是否任职,都需要担当财务负责人之责。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有: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因此离职时,千万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如果企业不办变更财务负责人,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拓展资料:劳动者是公司财务负责人,都离职后,公司仍然不更换财务负责人,劳动者与公司协商未果,就反映到就业局解决,甚至带上离职证明到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反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