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