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