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答疑】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用名人品偿风味小吃的照片装饰餐馆是否构成肖像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你的朋友田某开小餐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种借用名人品尝风味小吃照片装饰餐馆来达到招徕顾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名人肖像权。除非征得名人的同意,约定使用期限,给付一定的报酬后,才能合法的取得名人照片使用权。我们认为决定餐馆生意的好坏不仅仅是否用了名人的照片定夺阵地,建议你朋友要从餐馆的地理位置、服务态度、菜肴价位、食品卫生等诸因素考虑,并经常调换味口、翻花样。预祝你朋友的小餐馆做出大生意,越开越红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