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人可以领养几个孩子 |
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收养孤儿院、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被收养人的条件有:孤儿不满十四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不满十四岁的子女。送养条件有:孤儿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岁以上。 二、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收养的规定如下: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7、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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