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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为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74周岁、75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3元、5元。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统筹考虑本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皖人社发〔2019〕15号文规定,结合本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起,全县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县政府按每人每年按60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如有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进行代缴,同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自行再选择高档次缴费,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从2020年1月起,全县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5元、缴费400元补贴70元、缴费500补贴105元、缴费600元补贴120元,缴费700元补贴125元,缴费800元补贴130元,缴费900元补贴135元,缴费1000元补贴140元,缴费1500元补贴165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210元、缴费4000元补贴240元、缴费5000元补贴260元,缴费6000元补贴280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增加30元缴费补贴。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文件精神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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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