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辟谣】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一定要承担责任?真相:不是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提醒】在学校受伤如何要求赔偿?1、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2、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金额。可以要求以下赔偿:(1)医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工资损失);(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4)其他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