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签章是盖单位的公章,或是合同章之类的带有单位名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章。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味。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并且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