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决定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和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并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