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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放火罪 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一种,是指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至于放火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危害公共安全,则要从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破坏性的大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是否会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 刑法 》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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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