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生意终止后,如何合理分配利润? |
释义 | 合伙终止时,对财产处理应按协议;无协议,多数人意见占主导;出资额不等,多方意见占主导,但需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明确相关事项。 法律分析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合伙生意终止后,如何公平分配剩余资产? 在合伙生意终止后,公平分配剩余资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应该进行资产清算,包括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然后,根据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确定每个合伙人应该获得的份额。通常,可以考虑合伙人的投资额、努力程度、风险承担以及合作期间的业绩等因素。公平分配应该基于合理的标准和公正的程序,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最后,分配方案应该经过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妥善处理剩余资产的分配问题,可以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应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多的一方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通过妥善处理剩余资产的分配问题,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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