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行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导致一个确定无疑的结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本人的认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判断。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当然或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