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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抵押典当还能赎回吗
释义
    动产抵押典当是能够赎回的,动产典当中承典人具有返还典物的义务。
    当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支付原典金回赎典物时,承典人应将动产典物返还,此时,不仅要返还典物,还要返还从物。如果孳息未充抵债务,则还要返还由典物所孳生的利息,承典人返还典物的对象只能是出典人,即使出典人另有债物或另设典权也是如此。
    另外,承典人对于典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典当合同中有专门条款规定,则依约定来加以保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承典人应像管理自己的财产那样来管理典物,尤其是对于典物的自然毁损,应尽量将其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如果因为承典人保管不当或未尽应尽之义务而造成典物毁损灭失的,则承典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动产抵押权的动产范围作了列举和概括规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应是指特殊的动产和生产资料,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动产,而且这些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必须是抵押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对之进行处分的,抵押人不得设立动产抵押权,否则抵押关系无效。此外,该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还必须是可以流通的,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二、动产抵押需要的材料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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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