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不能以该项企业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但是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