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强制措施包括两种,一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另一种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有: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达到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时间的;案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的;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没有罪、不用负刑事责任等,被告人在押的,宣判之后要立刻释放;可以撤诉或当事人自己和解的自诉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必须马上解除。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有:患有白血病等重病、生活无法自己处理的;肚子里有孩子或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是生活无法自理人的唯一一个抚养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该内容由 吴朝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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