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法律依据阻碍探望权,通常主要是由于主观原因,父母意图惩罚对方或削弱对方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法院因法定原因暂停探望权的,通常是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情况包括: 1、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健康障碍,威胁儿童健康;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直接威胁儿童的健康或安全。 一、探望权的中止情形 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二、子女探望权中止条件 (一)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 主要是指: 1、探望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侵权行为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的安全的; 3、探望权人品道德品质和作风特别恶劣,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4、探望权人与子女的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