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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贴上封条的房屋可以进入吗
释义
    是不可以住的,不能动封条,也不能随意取东西。如果是司法查封,可以提供担保物解封;如果是执行阶段的查封,履行生效判决后才能使用房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已经财产保全房屋拆迁款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此规定对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采纳了肯定说,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于该标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应当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房产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而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故法院查封房产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拆迁补偿款是在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双方确定因房屋拆除而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是不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某个时间点兑现,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款是一种可期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标的为行为或财产,当前执行实务中,财产已明确包括了被执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财产,如执行程序中实行的预查封登记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权属登记时,转为正式查封。预查封所针对的对象实际上是被执行人将要取得的财产,实际上查封的也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而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冻结,是法院对权利人可期待权利预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且法无明文禁止此种执行措施,故从法理上讲,应当是允许的。当然,法院在执行房产拆迁补偿款中,应当先查明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是否签定拆迁协议,被执行人有无拆迁补偿款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个人具体收入金额。若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金额具体明确,拆迁补偿款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在房屋拆迁后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将直接支付被执行人,则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该收入予以强制执行。本案中,综合楼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该建筑物确系被执行人贸易部投资建造,并有申请建造房产材料及贸易部陈述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法院有权作出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裁定并向被执行人与征用单位送达,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可领取时提取该款项。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制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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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