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的;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他中途参保人员从缴费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刷卡报销;在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携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电脑明细账单、证历本(病历或出院小结)和医保卡等医疗文书资料,通过村、镇乡(街道)联络员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