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缴费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单位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补助资金交给本人。. 安置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将其中一份缴费凭证交给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退役军人将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银行受理回执、银行进账通知单等保险关系转移资料交到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到地方(一般为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二零一七年以前退役保险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的,应当将保险金交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统一办理接续手续。复员、自主就业或者回农村,由退役军人本人或委托人,携带保险关系转移资料(与前款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的退役军人资料相同),到户籍地保险负责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办理接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