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需要办理 营业执照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向 分公司 所在地的市、县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加盖总公章、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加盖总公司章); 3、总 公司章程 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设立分公司文件、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章、股东签字);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包括有关资质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和 房产证 复印件);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 身份证 原件; 7、建筑行业总公司在外省需要入并手续。(在市政务大厅建设窗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