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什么规定 |
释义 |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义务教育教科书》常用版本有人教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鲁教版(山东教育出版社)、鲁人版(山东人民出版社)、鲁科版(山东科技出版社)、北师大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沪教版(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苏教版(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浙教版(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外研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等,均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审定。 由教材编写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承办处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2、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3、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4、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国发[2001]21号 “22.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三、行政许可条件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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