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法律依据】: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规定,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