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骑电动车出车祸责任划分如下: 1、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分的,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电动车上牌规定: 1、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2、“新国标”实施前在用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渡期登记,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黄底黑字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 3、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并按网约配送的用途使用。 综上所述,骑电动车出车祸责任划分要根据车祸现场情况定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