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
释义 | 填到预缴税额栏,抵减本月应纳税额,抵减后的税额为本月应交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税负来预缴,即销售收入*税负-原来缴纳的增值税。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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