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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什么的权利和机会
释义
    法律分析:一、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文化教育权益上作出了以下新的规定:
    一是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
    二是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三是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二、女性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如下内容: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2.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通过如下途径维权:
    1.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女性权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
    女性权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如下:
    1.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2.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3.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四)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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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