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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保修期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释义
    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质保期与保质期的区别有哪些?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二、如何处理竣工日期纠纷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三、工程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均有散见的规定。具体有以下情形: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5、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价款中所含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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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