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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孕女工状告单位法官化干戈为玉帛
释义
    日前,顺义法院法官通过耐心调解,化解了小晴(化名)与某纺织厂之间的劳动争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小晴诉称,她是被告某纺织厂的工人,婚后按照有关规定怀孕生育,并持有合法生育服务证。而被告在其怀孕期间对其强行停工并威逼、胁迫她签署“生育费自理”的文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纠纷,她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我的申诉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我的申诉请求。现起诉要求被告报销我的生育费9678元、补发因停工而未支付我的工资2400元、补发我产假期间的工资300元、支付我年终奖金130元、支付上述欠发月工资总额25%的补偿金、给付经济损失费4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再婚后,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做过她的工作,告知其在怀孕前应办理生育服务证。但原告在未向单位打招呼,也未取得生育指标的情况下怀孕,且在怀孕之初拒不承认怀孕的事实,故我厂才让其停工。为了对原告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以更好地教育本厂职工,经厂务会研究决定: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限制,生育费用自理,为原告补办生育服务证。原告表示同意,并在处理决定上签字,我们并没有威逼、胁迫她。所以,我们不同意为原告报销生育费。停工是由原告自己造成,故我厂不同意给付原告停工期间的工资、奖金。我厂已支付原告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同意再补发原告产假工资。我厂没有拖欠原告工资,也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请求的损失费400元无法律依据。另外,原告的申诉已超过了仲裁时效。
    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停工期间及产假期间的工资补偿款2400元,双方握手言和。
    一、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的内容有什么
    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某某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原告已于某年某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只有周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愿意改进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感情也是无能为力了。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第二,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出生到现在5年期间,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这对孩子的学习很方便。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其二,原告作为女性也将往40岁奔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原告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告男方的年纪正值生理上的黄金时期,有更多机会选择再生自己的孩子;
    其三,原告的父母均为退休干部,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家庭环境稳定宽松,从小孩出生到现在就一直帮忙照顾着孩子,小孩对外公外婆的感情也很深;而被告母亲已经70高龄,到了需要别人照顾她的年纪,同时终日吃斋念佛,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行为极端,根本不适宜带孩子。
    2、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第一,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在庭审也表明自己系IT项目经理,月薪超过万元,现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已经是最低标准了。广州是个高成本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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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