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近期北京去山东需要隔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自北京等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返)鲁人员,请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目的地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近期从上述地区入(返)鲁已经抵达目的地的人员,请主动向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备,按规定在3天内进行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继续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必需外出时请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鼻塞、流涕、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立即报告,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详细说明流行病学史。 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人员暂缓来鲁。确需来鲁的,抵达后进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前14天内已经抵达的人员,执行健康管理至抵达后14天,并在随访后的前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返乡后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非必要不来鲁。确需来鲁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进行1次核酸检测。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前14天内已经抵达的人员,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