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利要求辩护律师撤回辩护,但是,这个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涉及死刑案件时,被告人的权利更是需要谨慎对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有权自行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得放弃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必须进行辩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对委托的辩护人不能满意时,可以撤换辩护人或者撤回委托。但是在一审中,不得撤换辩护人或者撤回委托,撤换辩护人或者撤回委托的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要优先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在涉及死刑案件时,因为刑罚的严重性,需要更加慎重地权衡被告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一审中,被告人不能撤换辩护人或者撤回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