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 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 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