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首先需要区分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 |
释义 | (一)基本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二)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根据1990年1月1日实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总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此《规定》后面的五至十条对以上六部分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如果我们将部分行业或者岗位实行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概括为基本工资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将应发工资列一个公式: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三)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需要明确的是,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也可以列如下公式表示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院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如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二、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什么工资? 劳动关系的解除有多种方式,双方协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参见)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上条文说明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月工资性收入如何计算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参见)、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费等。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所以,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弄清晰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倒推十二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对于每个月的工资发放,应按应发工资计算,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或其他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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