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疫情传播已得到控制;卫生系统已具备发现、检测、隔离和治疗每个病例并追踪每个接触者的能力;卫生设施和疗养院等特殊环境中疫情暴发的风险已被降到最低;工作场所、学校和其他人们必须前往的地方已采取预防措施;输入性病例风险可控;社区已通过充分教育、参与和授权来适应疫情“新常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