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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释义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相比具有公权性和强制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特定的民事争议,同时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利,与刑事和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的特性: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自由性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结语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和强制性,区别于调解和仲裁。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解决平等主体纠纷的司法方式。相比之下,调解和仲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严格,违反程序可能带来法律后果。民事诉讼的对象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包括伦理、政治、宗教或科学等非民事争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和解和调解制度对此具有独特意义。与刑事和行政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可由胜诉方决定是否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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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16: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