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求书XXX 、 女(男)、28岁、中专文化。本人自XXXX年X月XX日XX月在XXXX(前身是XXXX分公司)做XXXXX工作,同年被XXXX无故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赏。本人在XXXX年X月又一次在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依然是做XXXX工作至今。在这近几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社会保险(即五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和其他人干着同样的工作,耗费着同样的时间,却比别人拿着少很多的劳动报酬。根据党的章程,党的先进性,依据国家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当事人XXX ( 代理人: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