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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括哪些方面的债务?
释义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具有单独特征。在债发生时,标的物已经存在或确定,并且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此外,特定之债发生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
    法律分析
    特定之债又称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除法定或约定外,特定之债发生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因而风险也随之转移。
    拓展延伸
    特定之债包括哪些方面的债务?
    特定之债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债务人承担的特定种类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期限、金额或者支付方式。
    在民法典中,特定之债被归为三类:
    1.金钱之债:指债务人应当支付货币的债务,包括借款、贷款、欠款等。
    2.非金钱之债:指债务人应当支付非货币的债务,包括提供货物、服务、完成工作等。
    3.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当支付具有特定形式、期限、金额或者支付方式的债务。
    特定之债的种类和形式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特定之债的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债务人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关于特定之债的规定,并按时履行债务。
    结语
    特定之债是一种具有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的债,具有独特的单独特征。在债发生时,标的物已经存在或确定,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能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此外,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债发生时即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此,特定之债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责任,需要谨慎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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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02:42